上诉人a影音公司因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9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10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影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xx,被上诉人中国b协会(简称b协)的委托代理人刘*、刘c,原审被告北京d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d)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1993年以来,b协先后与《夕阳红》等16首b作品的词、曲作者签订合同,由b协管理作者授权的b作品的。2004年8月30日,b协在北京d处购得《流淌的歌声》合辑一套,共计16张,其中收录了本案中b协主张权利的14首b作品。a影音公司承认该合辑为其复制发行,北京d承认该合辑为其销售。b协与a影音公司没有就《流淌的歌声》中收录的作品订立书面许可使用合同,但a影音公司表示其在使用《流淌的歌声》合辑中的b作品时均已经支付了使用费,共计49600元,其中涉案b作品每首为200元。b协提交了中国b协会《使用b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使用费标准》(简称《许可使用费标准》)以及国家版权局国权[2000]44号文件(简称国权[2000]44号文件)。a影音公司提交了《录音录像复制委托书》共计11份,共计复制141000张光盘。北京d提交的《客户批发单》载明涉案合辑来源于新华驿站物流配送中心和新华书店总店音像发行所,批发单价...(本文书还有5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