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诉被告廖*、第三人廖**房屋共有纠纷一案,原告陆*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受理决定。之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廖*、第三人廖**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诉称:2004年,原告父母为原告与廖*结婚之用,而与廖*之父即第三人廖**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许昌市人民***小区**单元**号楼东户的房产一套。因原告父母系恒达房地产公司的老业主,在购买该套房产时还享受到一定的价格优惠。二○○六年农历十二月初二,原告与廖*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生育一女。但因被告廖*另有新欢而与原告感情恶化。2008年7月,廖*取得房屋所有...(本文书还有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