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宋*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宋*委托代理人潘**、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05年我在被告手中承接罗*县名仕花园的房屋主体工程,工程现已完工,被告仍拖欠20000元工资款,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但被告都以种种理由迟迟不予支付,现我只有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20000元和拖欠期的利息13320元。
被告宋*辩称,被告欠原告工程款或工资款,欠据落款日期是2007年12月28日,已有4年时间,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应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7年期间被告宋*在罗*县名仕花园承建房地产开发工程,原告刘*承建被告宋*楼房的主体工程...(本文书还有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