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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犯受贿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罪>>挪用公款罪>>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罪>>受贿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2)汤少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1-12
  •  
  • 【案例概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赵*军一人犯两罪,应两罪并罚。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赵*军收受侯XX20万元属于借款,不属于受贿的意见,经查,有赵*军的供述和赵X、侯XX的证言均相互印证,赵*军在平时的拆迁工程上给予了侯XX照顾,且赵*军也未告知其女儿赵X,让赵X还侯XX这20万元,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称已退还和上缴的款项未丧失及时性的意见,经查,2010年4月,原新乡市卫滨区党委书记郑X案发后,交代了沈X行贿的事实,沈X隐匿,被告人赵*军怕牵涉到自己,才将其收受的部分款项归还或者上缴,根据《最高人民...(本文书还有69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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