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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 案例类型:执行裁定书
  • 案号(2015)南执字第861-*号
  • 审理程序:执行程序
  • 审结日期:2015-08
  •  
  • 【案例概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4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二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在泉州市、晋江市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张*名下有址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的店面。本院...(本文书还有72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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