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中信银行武汉分行与岐丰钢铁公司签订编号**鄂银最保第219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中信银行武汉分行与岐丰管业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的履行,保障中信银行武汉分行权利的实现,岐丰钢铁公司愿意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同意接受岐丰钢铁公司所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指中信银行与债务人岐丰管业公司在2014年9月24日至2015年9月24日期间所签订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岐丰钢铁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7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债务,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均有权直接要...(本文书还有2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