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张**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武汉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曼主审,人民陪审员王*洪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诉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11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如下: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公司”)系《在梵高的星空下》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2010年4月12日,该公司与原告签订《音乐著作权授权合同》,信托原告行驶其拥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中国唱片总...(本文书还有3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