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松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凌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吴*、被告中财保松江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09年6月9日13时23分许,被告吴*驾驶牌号为沪c******的小型轿车沿松江区石湖荡镇镇中心路由东向西行驶,原告骑轻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彭*路路口处被告驾车左转弯,双方在此过程中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松江交警支队)认定,被告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7,812.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20元/天×17天)、护理费4,160元(1,200元/月×3个月+40元/天×14天)、营养费4,160元(1,200元/月×3个月+40元/天×...(本文书还有4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