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玉门绿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玉门市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玉门绿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玉门市新市区从事天然气入户安装、供气的业务。2011年11月16日,原告李**与被告签订天然气居民用户用气供气协议后,原告使用被告供应的天然气。2014年6月28日下午6时许,被告公司接到原告家人电话,被告知其家中天然气供应出现故障,被告玉门绿欣农业科技开发公司随派维修人员上门查看维修,维修人员走后,当晚8时许原告下班回家在使用天然气炉头打火时,从炉头下厨具柜中着火,喷出的火将原告烧伤。随后原告家人联系被告公司人员,被告公司的维修人员杨*柱与当时现场维修人员一起赶到原告家中进行了相应的处理。被告公司维修人员杨*柱出具证明一份,证明着火系天然气公...(本文书还有3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