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用********与交通银行***************、中国外运****、贺*九天*******、秦**、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
上诉人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银民商初字第1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其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且本案标的为20533900元,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此,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答辩,合同...(本文书还有4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