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桥北办事处哈达和硕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哈达和硕村委会)与被告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达和硕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由于本案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达和硕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达和硕村委会诉称,2009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高**及王**签订买卖承包林地合同,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林地树木一次性出售给高**、王**,价款为11万元。对实际丈量的土地面积承包,年租金150元,树木在10年内砍伐完毕。并就砍伐事宜如何办理相关手续、承担育林基金、育林保证金所发生的费用及事故责任均作了明确约定。同时约定,如遇国家征地或政府占地、组团开发等,高**、王**无条件让出土地,将地上附着物清走,地上...(本文书还有3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