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甘肃省定西地区红旗山煤矿(以下简称红旗山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甘肃国鼎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鼎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红旗山煤矿的委托代理人李**、王**、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国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7月22日,原告张**与被告红旗山煤矿签订安全生产承包合同书,被告红旗山煤矿将该矿中下山三级平巷(626工作面)掘进工程交由原告张**自行投资,承包管理,合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定额及结算方法,并约定原告张**在掘进中按规定向被告红旗山煤矿上交一定数额的掘进煤,合同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等均进行了约定。合同履行期满后,双方再未签订新的合同,原告继续承...(本文书还有2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