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4年9月18日,被告借原告现金70000元,约定于2014年12月31日还清不计息。因原告居住遥远,多次电话索要,两次来奇台被告只归还了20000元。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2015年4月23日原告专程来奇台找被告索*,被告答应马上给付,但一直未兑现。到2015年5月12日,被告干脆不接电话,致使原告索*无望。欠条约定2014年12月31日前还款不计息,从2015年元月开始应当计息,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500元,本息合计51500元;2、被告承担原告来奇台索*住宿费3...(本文书还有1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