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的委托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柳**诉称:2012年6月30日,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奇台县彭*建材店赊欠住宅装修材料合计价款9540元。当时赊欠材料时,被告口头保证,住宅装修好就付清欠款。但现在被告久拖不还,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9540元;2、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946.1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提供证据有:2012年6月3...(本文书还有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