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与被告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的委托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柳**诉称:2013年2月7日,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奇台县彭*建材店赊欠住宅装修材料合计价款9300余元。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需在2013年5月30日前还清全部建材款,逾期按欠款日期计算欠款总额的利息,此利息按现行贷款利息4倍计算;约定由此发生的诉讼由奇台县法院处理,由被告承担索款费用、诉讼费、实支费及律师代理费。还款协议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支付了5000元...(本文书还有1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