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的委托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柳**诉称:2013年5月7日,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奇台县彭*建材店赊欠住宅装修材料合计价款1700元。被告赊欠材料时口头保证住宅楼装修好就付清欠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接电话,并将房屋出售,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1700元;2、被告承担利息0.6‰×24个月=244.8元(2013.5.7-2015.5.7);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提供...(本文书还有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