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庾**因与被申请人冯**、原审被告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庾**再审申请称:第一,在二审中,叶立仿与黎**的借款真实性并没有查清。第二,叶立仿确认冯**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及收据的真实性并没有依据。第三,庾**与黎**于2009年7月27日离婚,该笔借款是在离婚前十天前借的,黎**是否有恶意借贷的嫌疑,二审中并没有查清。第四,该借据背面上有“黎惠忠”字样,是否有其他事实还没有查清。据此,请求撤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庾**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叶立仿与黎**的借款真实性问题;二、案涉债权转让的...(本文书还有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