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俞**因与被申请人陈**以及原审第三人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二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俞**再审申请称:终审判决在本案存在的两个诉、两个法律关系的审理上存在以下严重错误:1.在请求权之诉中,俞**提出的汇给陈**的款项的用途即法律性质均为购买隧道工程(承包施工劳务)的预付押金的主张成立。2.“尚未退还的110万元汇款是否已经由俞**主动同意分担310万元的中介损失中的110万元而抵消”之问题应当成为本案应当审理的关键争议焦点。3.在310万元中介损失负担确认之诉中,陈**主张俞**应当分担该损失且俞**已经主动同意分担了其中的110万元明显缺乏合法依据。4.陈**不愿意参与到诉讼中来,法院也没有依法追加并通知陈**参加诉讼,这并没有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清,也不影响俞**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行使。鉴...(本文书还有1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