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丁**、隋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被告隋进涛于2015年1月1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15)沙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隋进涛的管辖权异议。被告隋进涛不服,提出上诉,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塔民二终字第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由审判员潘*萍、毕**、人民陪审员吴*良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5月13日由审判员潘*萍、毕**、人民陪审员王建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中原告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姬**、被告丁**、被告隋进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诉称:原告丁**与丁**属于父女关系。2012年7月10日,被告丁**与被告隋进涛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隋进涛诡异多疑、性格扭曲、行为不端并极大的暴力性。被告丁**在被告隋进涛的多疑、辱骂、屈*、暴力摧残下生活了1个月。2012年8月29日下午约16时一17时,被告隋进涛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怀疑丁**有外遇而对丁**进行...(本文书还有4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