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隋某某诉被告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3日、2015年5月2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10日结婚,婚后被告无故与原告经常争吵;原告一直忍让,双方关系无法缓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于2014年4月向沙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沙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沙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夫妻关系,诉讼费和送达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丁**辩称:2012年7月10日,被告丁**在原告隋某某的威逼胁迫下与其登记结婚;婚后原告隋某某生性诡异多疑、性格扭曲、行为不端并有极大的暴力性。被告丁**在原告隋某某的多疑、辱骂、屈*、暴力摧残下生活了1个月。2012年8月29日下午约16时-17时,原告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怀疑被告丁**有外遇而对被告丁**进行精神的控制、折磨、威胁;并把被告丁**推到楼房的窗户上威逼被告丁**跳楼,进行百般辱骂,羞辱丁**,并扬言:“你(丁**)不跳下去,就杀死你(丁**),杀死你(丁**)的全家人”。原告隋某某预知危险将要发生,为了摆脱责任,在被告丁**即将面临残酷事件发生之前;被告丁**在原告隋某某的逼迫、精神控制下重复了原告隋某某的话“丁**的死与隋某某没有关系”;原告隋某某在被告丁**处于极度危险的情况下进行录音取证,录音丁**重复隋某某说的话“丁**的死与隋某某没有关系”...(本文书还有6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