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占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被告周**及其委托代理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于*沙发厂‘钢结构(砖混)’建设合同书,合同附有整体效果图。合同约定包工包料、门和楼梯、不锈钢加厚扶手,质量第一,焊接牢固、外形美观。抗风压32kg/平米,抗雪压200kg/平米。如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有被告全权负责。合同签订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使用材料不符合约定,门未安装,外墙未粉刷,风压不达标,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经营造了损害。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剩余工程,并对不合格工程加固、维修或重建。
被告辩称:被告承建的钢结构厂房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于2013年8月份完工后将该厂房交付给原告,虽未经骏工验收,但原告曾于2013年9月份在该厂房开过展销会,据此应视为原告...(本文书还有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