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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王*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睢少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5-08
  •  
  • 【案例概要】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5)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王*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良、周*郑*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3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被告人王*驾车路过睢县胡堂乡谷楼南地时,将放学回家的张*、张*(均未满十四周*)强行拉到车上带到胡堂乡金果饭店吃饭,并将张*、张*用酒灌醉,后以送二人回家的名义强行将二人拉往县城。在车行至胡堂初中后面时,张*、张*从车上跳窗户逃跑。被告人郭某某又驾车撵至冯*北地,王*下车予以拦截并将二人推到,张*、张*趁天黑逃离。案发后张*、张*受惊吓不敢上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文书还有75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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