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区卫生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宁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诉称,原告本为灞桥区民政局低保协理员,于2007年1月进入唐都社区工作,被告法人高**利用其身兼唐都社区和灞桥区席王*区卫生服务中心两单*领导的职权,要求原告同时为西安市灞桥区席王*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打字室工作,负责文档处理等工作,一直到2012年10月份原告离开被告单*。在此期间,原告干两份工作,但是只拿一份工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向其支付过任何报酬,被告法人利用职权之便胁迫原告为其工作不支付任何报酬,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被告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原告双倍工资。原告于2015年7月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本文书还有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