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诉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晓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胡**、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诉称:2015年6月16日15时,原、被告在郸城县城关镇中心街因堵车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王**用手机砸伤原告头部,报警后原告被送往郸城县人民医院治疗,第二天转至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郸城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6月24日对被告王**作出郸公(南)行罚决字(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暂定五万元。
被告王**辩称,2015年6月16日下午三点左右,原、被告因堵车发生争执,被告用手机将原告头部砸伤,并没有造成原告身体的其他伤害。对原告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15时,原、被告在郸城县城关镇中心街因堵车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王**用手机砸伤原告头部,...(本文书还有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