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徐**的委托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2012年5月,原告将从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建设建筑公司)第十项目部承包的红山区多福嘉园经济适用房6号**号楼的内外墙涂料、保温工程转包给被告徐**,由被告组织并雇佣何**、隋建平等人进行实际施工。至2012年9月底,施工基本完毕,工程总价款为1270346元。原告已给付被告工程款1217000元,尚*53346元。上述事实有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赤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由于被告在进行施工时拖欠案外人薛**的保温材料款,2015年3月,薛**先后找到工程发包人红山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和工程承包人赤峰建设建筑公司和工程实际施工人被告徐**,要求进行材料款结算,但未能解决。后房管局和赤峰...(本文书还有4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