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赵**、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广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赵**及作为被告刘**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被告向原告借款80余万元用于经营塑料进出口生意,因被告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致使借款无法归还。2014年12月27日,被告以物抵债形式归还65万元,尚余23万元没有清偿。双方约定被告在2015年3月15日前归还剩余欠款,但至今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3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本文书还有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