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被告周**、覃江浩辩称: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变更设计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发生了变化,但反诉原告并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法规规定通知买受人。在房屋产权报备后128天,反诉原告才通知反诉被告补交面积差额款,此情况属于反诉原告违约,剥夺了反诉被告的选择权。声明: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设计变更是否构成违约?**房屋面积差异的价款由谁负担?3、原告主张的拆除隔离墙及恢复原状是否成立?4、原告主张的开具发票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是否成立?
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商品房买卖合同书》,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全面履行;2、《购房收据》、《贷款转存凭证》,证明原告已经依照合同履行了交付房款的义务;3、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料;4、2006年广西第一测绘院测绘结果,证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是以该测绘结果为依据;5、2007年广西第一测绘院测绘结果,证明被告单方面变更合同,将原合同的架空活动门廊变成了独立式门廓;6、《通知》,证明被告违约,擅自增加房屋公摊面积。7、《关于办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异议》;8、《关于办理产权登记面积...(本文书还有4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