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徐****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及委托代理人马**,徐**委托代理人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徐**与被告李**于1998年3月**日生育原告徐**。1999年11月23日原告母亲与被告在许昌市魏*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儿子李*甲归女方抚养,男方应得的财产抵孩子的**,现双方共同的存款**房产、家*、家电等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按月收入的30%支付**。1、按现行工资计算,每月应支付400元(男方的年终奖等收入未算在内),男方应得的财产抵掉部分**,剩余部分从1999年12月起至2016年3月孩子满18岁止,每月需支付**260元,孩子满18岁后,如未参加工作,男方从2016年4月起,每月支付400元**至孩子参加工作为止。**于每...(本文书还有2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