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祥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王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祥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被告张**、被告王林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市祥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3月24日我方与被告张**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约定将被告张**所有的牌照号为津a×××××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津a×××××挂重型厢式半挂车登记在我单位名下,还约定被告张**不得擅自出售、变更、转出、抵押、担保,如果违约,应当赔偿因此给我方造成的损失。2013年11月15日该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诉讼中我方得知被告张**将挂靠车辆转让给被告王林。交通事故案件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调解,我方赔偿伤者120000元。现要求两被告承担我方120000元损失。
被告张**辩称,我已经于2012年将挂靠车辆卖给被告王林,对此原告知情,所以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假如应由我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也应经我同意后再赔付给伤者120000元,所以对于赔偿数...(本文书还有1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