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田××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4日受理,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被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经婚介所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2011年3月28日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后被判决驳回。
2014年12月23日,原、被告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门前发生纠纷,经河东区大王*派出所民警调解,被告将原告房屋产权证...(本文书还有1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