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折旧费(出售报废车辆费用)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4月,原告张**、被告刘**、以及案外人成立了驾校承包组,后又有几人加入该承包组。四人均投资入股,原告主管承包组的财务和业务,以被告个人名义开设了承包组农行账户,该农行卡由承包组的出纳郭某某持有并保管,由原告和张某某设置密码,被告无法持有且不知道该...(本文书还有1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