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黑龙江省凤凰山森林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于*、被告旅游公司委托代理人孟**、张*、第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3年8月17日下午4时许,原告与丈夫在被告旅游公司景区内随团旅游时,因旅游路线上有数棵大树倒在路上,原告只能越过大树继续前行,原告跨越大树时,因大树表面湿滑所以摔倒,造成原告左踝骨受伤无法行走。事后被旅游公司将原告送至山河屯林业局职工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左内外踝骨折,进行手术治疗,住院共43天,住院期间医疗费均由被告支付完毕。原告出院后回家自行修养,之后和被告旅游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旅游公司表示单位有保险,赔偿事宜在原告二次手术后一并解决。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住进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二次手术,住院20天,共支付医疗费10105.39元。鉴于被告旅游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投保了伤害保险,现原告医疗终结,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105.39元、误工费...(本文书还有5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