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房产公司”)、原审第三人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韩*霞、代理审判员李*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建房产公司一审诉称,2003年,张**经案外人邓*联系购买城建房产公司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一街**号门,建筑面积190.17平方米房屋,总价款418,374元。张**于2003年10月24日、2003年11月18日分别通过邓*给付城建房产公司争议房屋房款共计208,374元,余款一直未予支付。2006年沈*与邓*携带城建房产公司与张**签订的合同原件、已付房款收据原件和张**身份证原件一同到城建房产公司处,称张**已经将房屋转让给了沈*,并由邓*办理更名手续,张**已经交付的购房款转为沈*的房款,剩余房款由沈*支付给城建房产公司。城建房...(本文书还有4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