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与被告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给原、被告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的委托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28日,被告委托赵*甲作为其代理人起诉要求原告及母亲等人偿还借款40000元,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9)民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被告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2014年6月18日,原、被告达成和...(本文书还有1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