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刘**诉被告李**继承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刘**的共同委托理人肖*、章**,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刘**诉称: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社区安泰新村某某系两原告父亲刘**与其前妻梁某某离婚后,根据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该房屋归刘**所有并居住。2011年12月底,刘**与李**再婚。2014年4月15日,刘**因病去世,留下其唯一的遗产(即安泰新村某某)。刘*、刘**系刘**与前妻梁某某婚生子女,李**系刘**的再婚妻子,其三人均系刘**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刘**死亡后就该房屋继承事宜发生争议,曾经有关组织多次调解无果,终因李**固执己见,令刘*、刘**万般无奈。为维护自身的权*,明确权属及其份额,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刘*、刘**享有刘**遗产长沙市芙蓉...(本文书还有30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