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义乌蒙歌玛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歌玛利公司)、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5年9月25日,被告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15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金义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5年11月3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韩**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告于2013年9月2日通过被告门口的广告进入被告处做木工工作,被告口述试用期为1个月,工作由被告作出安排,有时计时工资为200元/天,有时计件工资为13元/m2,工作时间7:30-11:30,12:00-17:00,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加班,加班时间为18:00-21:00/24:00/次日不等,口罩、防护手套、生产资料均由被告提供,有事可以请假,每个月底支付上一个月工资。双方约定之后,原告及时、全面地履行约定的义务。在2014年12月2日,被告以有事再联系上班为由,让原告待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不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韩**的业务全部来自于被告蒙歌玛利公司,被告...(本文书还有4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