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诉被告浙江鑫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称:2013年初,第一被告因承建义乌市四海大道(金港大道-环城西路)提档改造四标工程工地需要原告驾驶挖机为其提供劳务。2014年10月8日,经过结算第一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挖机劳务费20620元未支付。2013年度,第一被告因承建新马路(新马路菜市场-西城路)市政工程工地需要原告驾驶挖机为其提供劳务。2015年1月15日,经过结算第一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挖机劳务费3210元。上述款项,第一被告至今未支付。因第一被告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第二被告享有和承担,故第二被告应当与第一被告共同承担偿还原告债务的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3830元并...(本文书还有1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