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伟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肖**、肖**、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银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判刑事判决部分未上诉、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肖**、肖**、王**对原判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审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听取各上诉人及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8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伟酒后欲打电话向被害人肖**索要工资等款项,因肖**的手机刚好在办公室充电,董伟与接电话的他人发生争执,遂至家中将一把折叠刀带在身上,乘车到贺*县德胜工业园区韵达快递分拨中心找肖**,在争执过程中,董伟用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连续捅刺肖**的胸部数刀,致肖**当场死亡。后董伟主动报警并在现场投案。经鉴定,被害人肖**系单刃剌器作用致双侧肺动脉分支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本文书还有3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