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男。
原告李**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祖**、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1996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1997年3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于1999年7月23日共同生育一女李*玲,现年16岁。婚后原被告因性格脾气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再加上被告有酗酒的恶习,酒后经常辱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4年被告曾向贵院起诉离婚,经过调解原告又撤诉。但之后这些年,双方的关系并未改善,且越来越恶化。近年来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冷暴力,对原告及女儿不管不问,原告对被告讲话,被告大部分不答话,偶尔张口就用污言秽语辱骂原告,后来发展到双...(本文书还有1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