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名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流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3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5年9月28日,名流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甲方),农垦公司作为承包单位(乙方),双方签订一份《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建***小区绿化景观工程,工程承包内容为红线内外范围:1、堆造土方地形、河道水沟填挖、地形整理等;2、苗*、地被等绿化种植;3、自然湖泊,绿化布置、园林景点及小品;4、养*、庭院灯等附属工程***小区铭牌;6、移交前养*。本工程采用包工、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和包施工管理的承包方式进行发包。本...(本文书还有13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