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隆金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金公司)因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1)虹民二(商)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隆金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上海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5月20日,中外运上海公司与隆金公司订立《中外运-敦豪运输服务合同》,约定隆金公司同意委托中外运上海公司为承运人,中外运上海公司负责通过敦豪网络(dhlnetwork)为隆金公司提供全球快件运输服务。“dhl(敦豪)”是指敦豪网络的所有成员。“敦豪网络(dhlnetwork)”是指由中外运上海公司、德国邮政国际有限公司,或者任何一方的参股或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授权代理商所组成的国际速递网络,为中外运上海公司或隆金公司提供服务。“运输服务”为中外运上海公司通过航空、陆路或其它运输方式为隆金公司提供的快递服务。中外运上海...(本文书还有23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