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郭**。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毕**与被告湖南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新公司)、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4月1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0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告锦新公司、郭**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毕**诉称:被告资金周*困难,于2014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2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月利率3分,利息90万元(分四期支付)。第一期利息支付日2015年3月14日到期后,被告未支付分文本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3月14日利息22.5万元,此后利息按月利3分另行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4万元。
原告毕**对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个人抵押借款合同,拟证明原告借给被告2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2、借条、转帐凭证、结婚证,拟证明原告...(本文书还有1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