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审理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犯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博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11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贾**经过事先踩点,驾驶面包车窜至博爱县清化镇中山路,将杜XX的服装店卷闸门撬开,盗走店内服装728件,以及现金350元、发电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0105元。
上述事实,有失主杜XX的陈述、报案材料、价格鉴定在案佐证。被告人贾**多次供述在此实施盗窃,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2011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贾**再次驾驶面包车窜至博爱县清化镇商贸城,将黄XX的童装店卷闸门撬开,盗走店内童装、布匹多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5699元。一审期间,被告人贾**家属与失主黄XX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失主黄XX谅解。
上述事实,有失主黄XX的陈述、报案材料、价格鉴定、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在案佐...(本文书还有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