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魏**与被上诉人辽宁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二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二建”)、辽宁电视台因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务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区人民法院[2006]和民合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青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王*华,代理审判员陈*田参加评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9)和经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省二建给付原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四联建筑构件有限公司货款90118.72元并支付违约金,诉讼费3200元由被告省二建承担。(1999)和民合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省二建给付原告沈阳东设建筑岩土工程公司工程款184500元并支付违约金,诉讼费5735元由被告负担。(2000)和民合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省二建给付原告沈阳市东陵区新立堡地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货款93118.15元并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按《民诉法...(本文书还有4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