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沈*益多热风干燥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5)苏民四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谢*,审判员王*锋(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原告不服苏家屯仲裁作出的(沈苏劳人仲不字(2015)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09年8月1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直至2014年12月23日,被告违法解雇原告。原告在被告为工作人员,工资是分为三个阶段,前五个月每月1500元,之后三年工资每月1800元,最后两年工资每月2400元。被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交保险。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保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请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09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23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65000元。
沈*益多热风...(本文书还有1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