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乡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医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2月,新乡医学院就其新区“三化”工程项目进行招标,绿化公司参与第六标段的投标并中标,双方于2004年4月2日签订《新乡医学院新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花木种植、地下水电管网铺设、照明、自动喷灌系统、停车场、道路绿化、广场铺装等工程施工;承包方式采取包工、包*、包质量、包工期、包**、包按图纸施工的总承包方式;合同总价款按实际工作量,甲方(新乡医学院)审计结果执行;付款方法为当绿化公司完成花草苗木绿化工程满一个成活期(两个萌芽期)苗木成活后,新乡医学院付总造价的60%(含2005年春节前支付总价款的20%),第二个萌芽期后五个月内付总造价的30%,剩余10%在其三个萌芽期后30天内付清,特殊树种适当延长包活期限,待花草苗木成活后开始付款;绿化公司同意以新乡医学院标的为依据,以新乡医学院审计结果结算。合同签订后,绿化公司进行...(本文书还有4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