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晋江中奥地产有限公司(下称中奥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向被告购买位于晋江市梅岭街道中奥•名雅居**幢**号商品房。验收时发现该房屋的套内入户通道过窄,不符合相关的安*规范。所在楼层的0**单元存在设计瑕疵,若**单元改变入户门方向,将会出现与其相互碰撞的安*隐患。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屋价款18558元(房屋面积3平方米的房价款)。
被告辩称,其所开发建设的中奥•***小区房屋在设计、质量上不存在问题、瑕疵。关于户内通道宽度,国内目前并没有强制性规范,原告主张没有依据。**单元的门是往**单元方向开启,根本不会影响原告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晋江市梅岭街道中奥•名雅居**幢**号商品房。经本院现场勘验,并制作勘测笔...(本文书还有2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