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晋江中奥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3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12年7月1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原告向被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的位于晋江市梅岭街道长兴路中奥、名雅居**幢**号商品房,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5989元,购房总价款为818816元。双方在合同第八条约定商品房交付的条件之一为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2013年12月20日,涉诉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均为合格);2014年元月22日通过晋江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经现场勘测,原告与相邻业主的房屋入户门均为内外开**层入户门;涉诉房屋**幢**号入户门净宽度为90cm;该房屋与相邻**房屋门轴之间直线距离为172.5cm;该房屋入户过道宽度为*...(本文书还有3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