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男,1970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泉安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1973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罗*山仔南福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5**********24。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晋江中奥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4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12年12月14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原告向被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的位于晋江市梅岭街道长兴路中奥•名雅居**幢**号商品房**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6115元,购房总价为842769元。双方在合同第八条约定商品房交付的条件之一为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本文书还有3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