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晋江中奥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3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12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的位于晋江市梅岭街道长兴路中奥•名雅居**幢**号商品房**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6045元,购房总价为826472元。双方在合同第八条约定商品房交付的条件之一为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2013年12月20日,涉诉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均为合格);2014年元月22日通过晋江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请求判令:一、被告退还二原告房屋价款18135元(房屋面积3平方米的房价款)。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现场勘测,...(本文书还有2953字未显示)